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山青院党办字〔202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监督,确保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以提高工程质量、加强投资控制为目标,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原则,切实维护有关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五条 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结构要求、规范要求等必须进行的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据此计算造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处审核后形成完整变更资料,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对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附变更造价调整说明),须由项目经理提出,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组织专业论证,通过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联系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
涉及建筑外观、标准或使用功能等的变更,需经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核确认,并充分征求听取设计单位意见,确认无误后,按第七条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充分研究、加强论证,确认必要性,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单项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充分研究、加强论证,确认必要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方可实施。
(三)涉及建筑外观、标准或使用功能等的变更,需经充分论证,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方可实施。
(四)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他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可采取紧急措施,边请示汇报,边组织实施。事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在其变更实施过程中收集、保存影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施工单位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监理单位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一并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调增或调减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及其对应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按设计文件发放及归档。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应及时以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要求、时间、范围等。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审计处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标高、轴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相关要素,涉及材料消耗的需写清品名、规格、厂家、品牌;土方工程签证必须注明土质类别和开挖方式,大型土方工程必须有方格网图。签证资料必须附带必要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显示现场情况和测量过程及主要测量仪器刻度,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等,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者清单相符。原则上避免点工的签证,尽量以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为主,确实需要点工签证的应严格把握尺度。
第十四条 现场测量确认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记录。各审核单位必须保存原件一份。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实施前3日内施工单位须申报签证意向申请。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批是否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须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监督和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并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造价负责人、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人及跟踪审计各方签名,没有安排跟踪审计单位的工程要邀请审计处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监理单位和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
(二)监理单位和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发展规划与建设处。
(三)在合同暂列金限额内,单项签证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须经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研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合同暂列金限额内,单项签证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研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的子项,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7日内办理完毕,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十九条 工程签证结束后,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将签证单原件分发至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综合单价确认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人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并确认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山青院办字〔20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现场签证意向申请表
2.工程签证单
3.新增项目(材料)综合单价申请表
4.新增项目(材料)综合单价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