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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董晶       编辑:董晶       复审:赵华       终审:      来源:后勤管理处     时间:2025年04月29日 15:27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山青院党办字〔202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主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计字〔202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科学编制、执行校园规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提高学校基建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和学校发展需要的基本建设新路径、新方法,提高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建设项目要遵循校园总体规划,注重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坚持集体领导、坚持科学决策、坚持程序规范、坚持运行公开。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校园基本建设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议事决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研究审定。学校基本建设实施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包括学校使用财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的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要以人为本,坚持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确保安全。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校园规划经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按照批准的校园规划,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基建规划经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须严格执行校园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确需变更和新增加的,需经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管理

二条 学校各单位是校内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建设意图和使用需求,明确提出项目的必要性、使用功能等。

三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完成校内立项。

十四 经校内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牵头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总论;

2.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3.场址选择;

4.建筑方案选择;

5.节能节水措施;

6.环境影响评价;

7.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8.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9.项目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1.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12.财务评价;

13.社会评价;

14.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获得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3.投资超过批复估算金额10%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总投资应控制在概算浮动10%的范围内。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招标与资产接收、信息化建设、廉政建设、条件保障、使用需求提出等工作。

(一)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编制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论证、手续报批、勘察设计、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保修管理、基建廉政建设等工作;

(二)财务处参与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批准的预算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控制,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编制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等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对建设项目立项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为止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服务的招标与采购,竣工后的资产接收与管理等工作;

(五)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的智慧化建设需求和指标,负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六)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水、电、暖等相关条件的保障工作;

(八)安全管理处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校园安全方面的方案、预案的审核、监督,对项目提出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建设需求,负责校园安防设备对接及监控室的扩容等工作;

(九)使用部门负责明确建设意图并提出使用需求,参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设计过程,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使用需求并对最终方案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依法实行招标。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须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

(一)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根据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功能需求和具体使用要求,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为依据,编写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设计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三)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再次征求各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安全管理处等部门就水、电、暖、网络、通讯、消防等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设计参数或设计任务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发展规划与建设处。

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对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以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和设计内容全面完整。

(四)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将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审查合格证。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图纸设计文件。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

(一)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和法律顾问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

(二)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流程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分别送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作为支付工程款、跟踪审计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要做到施工合理合法、手续齐全。

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1.建设项目开工前,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要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2.学校负责施工管理的人员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和跟踪审计人员,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合理工期,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3.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4.项目竣工后,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特殊工程项目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按照有关规定未纳入工程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厂家以及供货价格。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

建设项目经预验收合格后,报各主管部门开展正式及专项竣工验收,包括质检、消防、环保、气象、规划等各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并达到使用条件后,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向资产管理处提请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交接。各单位要在工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管理,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六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和经济效益原则。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归口部门,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二十九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学校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向发展规划与建设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处负责完成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分项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规定,财务处会同审计处在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审计处按国家有关审计要求进行决算审计;决算审计完成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完成固定资产转资手续。

第七章 基本建设统计与档案管理

三十三条 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基建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客观全面。

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是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档案资料按时报送学校档案馆和济南市城建档案馆。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指导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信箱等措施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发展规划与建设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相关部门要落实相应的主体监督责任,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要求,造成较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延误工期、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差社会影响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93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