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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餐厅管理办法

作者:赵华       编辑:赵华       复审:赵华       终审:      来源:后勤管理处     时间:2025年05月13日 10:47

学生餐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食堂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学生餐厅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食堂管理工作,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实行组织人事、学生管理组织、财务、安全管理等部门做好管理与服务,学生组织参与监督,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组织落实,上下联动、横向支撑的管理体制。

学院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委领导下具体指导食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餐厅实行社会化责任经营管理模式,严格按照社会招标程序要求,吸纳社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实力雄厚、有先进高校学生食堂管理理念、业绩突出和信誉良好的专业餐饮公司对本院学生餐厅进行责任经营管理,并承担经济责任、安全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凡在本院从事餐饮、食品经营的公司企业及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自觉接受学院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与考核。

第二章 餐厅管理

第五条 按照学院上级领导部门相关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文件要求,具体落实对学生食堂的各项政策。

第六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及行业规范要求,制定本院学生餐厅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本院学生食堂分南苑餐厅、北苑餐厅、东苑餐厅,每个餐厅分设两层。为促进安全、卫生、质量、价格与服务管理竞争,由五个餐饮公司分别实行社会化责任经营。建立公司企业自我管理、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实行日常统一管理、学生参与民主监督管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运行管理体系。

第八条 安全管理是食堂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要重点把好饮食卫生安全关。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食品留样、餐具消毒等各工作岗位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学院保卫部门搞好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九条 坚持学生食堂的公益性,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实行微利经营,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相对稳定。设立低价菜窗口,提供一定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照顾家庭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条 实行饭菜价格成本核算制度,各餐厅的责任经营公司按照学校食堂政策要求,落实窗口饭菜价格的定价审核,上报生活服务中心核准,由中心统一发布各个餐厅窗口菜价信息,并定期公示餐厅原材料进货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处、团委、安全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加强自律,养成文明就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支持和协助后勤管理处做好学生餐厅的各项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第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餐厅的饮食安全、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质量,生活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工作技能培训,认真搞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及量化考评工作,认真组织好学生对各餐厅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各项评选活动,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食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学院提供的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 食堂建筑设施由学院免费提供,不计提折旧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食堂员工宿舍依据基本住宿人员数量和现有资源,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处制定的收费标准有偿使用,由责任经营单位负责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不收取水电暖费,其费用作为本院对食堂的政策性补贴。

第十五条 食堂基础设施、就餐大厅公用配套水电暖设施的大型维修项目由学院承担,经营场所各类设施的日常维修项目由责任经营单位承担,要确保良好的运行使用状态,避免各类固定资产的损失。

第十六条 食堂经营场所使用的水、电、燃气、蒸汽根据政策要求按济南市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就餐大厅公用水电暖免费提供。

第四章 食堂责任经营

第十七条 通过学院招标引进的餐厅责任经营企业,由后勤管理处与其签订责任经营书,明确责、权、利关系。饮食服务中心及各餐饮经营企业内部分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按统一要求做好食堂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责任经营企业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学院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责任经营企业所需人员应按照饮食服务中心《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自主选择,并对进入和退出的从业人员要及时向中心登记备案。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年龄和职业要求,经岗位工作培训后上岗。凡有传染性疾病及有劣迹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和从事餐饮工作。

第二十条 各餐厅经营企业必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岗位职责明确,不断强化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服务水平。要重视餐厅文化建设,搞好与师生及职能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建设和谐文明餐厅环境。

第二十一条 责任经营企业对所属工作人员的管理、经营活动和各项安全负全责,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严禁将餐厅窗口转让、分包或委托他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餐厅的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售卖服务、消毒保洁等工作环节,按照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蒸汽、燃气费用,及时缴纳查体、验证、卫检等各种费用。日常经营费用与学院相关部门定期结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中毒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时,餐厅责任经营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院餐厅管理部门报告,由学院餐厅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同时,责任经营企业必须立即主动救治中毒或受伤人员,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或重大中毒、安全责任事故,学院有权终止责任经营方的经营资格,并有权无偿取得责任经营方出资购买的餐厅经营中的全部设备和炊器具。

第二十六条 不能履行责任书中规定的事项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学院有权终止责任经营方的经营资格,其所属资产由责任经营方与继任方协商处理,但不得因此而影响学生就餐。

第二十七条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责任经营方在责任经营期间,不得提出解除责任经营书。

第二十八条 每半年,由学院餐厅监管部门和责任经营企业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对学生餐厅进行评分考核,综合分数打不到90分,由学院餐厅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或有权解除责任经营书。财产处理方法同本章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或政府行政部门对责任经营方进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和罚款,由责任经营方负担。

第三十条 严禁售饭人员收取现金,对违反管理规定者严格按照相关考核标准予以处罚,并从当月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微机售饭系统出现故障不能使用并经学院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除外。

第六章 附则

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