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退出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餐厅对外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对入校经营学校餐厅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监管,保障学校餐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院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餐饮服务需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餐饮服务企业的退出条件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餐厅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失误或纰漏,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生食物中毒,违法添加事件,或因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罢餐、静坐、游行等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院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经营行为的;
(七)未经学院同意,利用学院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经学院严格年度工作考核,经学校严格年度工作考核,对于考核成绩考核不合格(一学期扣满60分(满分368分)或出现6项带※号严重违规项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餐饮企业退出方式
餐饮服务企业凡是达到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经批准后与其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三年内不得重返学校从事餐厅经营。
三、本办法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