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对物业公司的监管职责。物业公司应当积极主动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接受学校师生的民主监督。物业公司应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一)管理制度与方案实施:包括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物业服务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材料报学校审定、审核等。
(二)人员配备与待遇保障:包括管理、值班、保洁、维修等人员的最低配置要求,有关人员的服务天数要求,员工培训、收入和社会保障等。物业管理公司须按月及时发放员工工资,与员工产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承担。
(三)楼宇保洁:楼宇内大厅、过道、楼梯、卫生间、多媒体教室等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楼宇周边环境清扫,楼宇屋面、墙壁、门窗玻璃、电梯等场所、公共设备设施的卫生保洁。遇重大疫情或重大活动时,须按学校要求,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全面清理、消毒等,定期做好防“四害”工作。
(四)日常零星维修:及时受理报修事项,认真做好日常零星维修工作,同时做好维修耗材使用记录、维修质量评估等。
(五)节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水电管理,杜绝浪费。包括员工节能意识的提高、水电巡查、“跑冒滴漏”现象的报告与整改等。
(六)道路与环境卫生保洁:包括环境卫生保洁的机械设备配备,校园道路、绿地、广场、景观灯具、雕塑、水面,以及大型活动期间环境卫生保洁等。
(七)垃圾收集和转运:包括垃圾桶摆放、定期冲刷消毒等,垃圾应及时转运到垃圾中转站。
(八)设施设备投入与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各类设施设备、劳保用品,对校方移交的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等。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服务监管。
第四条 服务标准
学校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和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标准及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第五条 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常规检查、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月度考核等。
第六条 常规检查采取“日巡查、周督查、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对检查、督查发现的以及师生反映的普遍或突出问题,经核实无误,后勤管理处将约谈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或法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八条 监管处置。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除对照《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分表》评分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置。
(一)提醒。对首次出现的普遍问题、细节问题、师生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等采取口头提醒,责成物业公司及时纠正。
(二)约谈。对于不配合学校进行整改或屡次整改仍达不到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分表位的,约谈物业公司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时限。
(三)违约处理。对于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经上述环节后仍达不到物业服务标准的,出具《违约处理通知书》,将依合同进行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对于检查中出现的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重大问题,将直接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监管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