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动火期间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后勤管理处负责的在校内因施工、装修或改造等过程中需要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二、管理职责
1.学校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总责。
2.动火作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动火作业责任人。动火施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监管,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
3.涉及焊接、热切割等特种作业的,动火单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施工人员上岗资质证明及身份证明。
4.动火单位应在拟动火3个工作日前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动火作业审批
1.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进行火灾危害识别,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同时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后勤管理处动火作业申请表》,后勤管理处确定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
2.施工单位必须在动火审批限定的有效时间及规定位置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改变动火位置必须重新申请。
3.取得动火审批后,后勤管理处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4.动火作业未经批准的不动火,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动火,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四、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火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眼镜等。
3.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线,明确警示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材。
4.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动火作业完毕,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监督检查
1.后勤管理处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确保管理办法执行到位。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