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共设施人为损坏赔偿制度(暂行)
为加强学校公共设施的管理,使广大师生自觉养成爱护学校公物的良好习惯,减少人为损坏造成的资产流失,保证学校教学、生活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的正常使用,使其最大限度的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在校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必须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和教学、生活设施,对因疏于管理、不按学校规定使用造成的公物丢失、损坏,必须赔偿。
2、对因违反学校规定故意损坏、侵占、挪用学校的公物和公共设施而致公物丢失、损坏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3、各教学单位教室、办公室公共物品如如有人为损坏,由各相关单位负责查实责任人,并监督责任人及时按维修实际发生量与学校财务处结算维修费用。
4、学生宿舍公物谁使用谁保管,如有损坏,除自然损坏外,需由损坏责任人照价赔偿。后勤管理处安排人员开展维修,经学生处公寓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共同验收后,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监督责任人及时将公物损坏赔偿金交至学校财务处。
5、对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区以外的公物人为损坏,需由相关单位通过报修系统提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安全管理处查实责任人,并监督责任人及时将赔偿费交至学校财务处。
6、以上维修情况的赔偿金额由后勤管理处确定,赔偿金额应基于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因损坏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7、对于赔偿责任和金额有争议的情况,可由后勤管理处、当事人的责任部门(学院)、当事人等各方共同参与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所有赔偿费用均需上交校财务,对不开具正式收据的,损坏责任人可拒交赔偿金。
9、免责情形:明确在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等,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