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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暖管理办法

作者:赵华       编辑:赵华       复审:赵华       终审:      来源:后勤管理处     时间:2025年05月16日 15:32

第一章 水电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暖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暖资源的权利和维护水电暖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的行为。

二、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水、电、暖设施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室外布置各种管线,其位置与走向必须符合统一规划。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系统。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适时对水、电、暖系统进行增容,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暖设施的,要采用节水、节电、节能的技术、器材。后勤管理处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适时接通水、电、暖。承建单位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提供工程图纸和资料。

第八条 水、电、暖建设和维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队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管理、供应与使用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及时检查、维修水、电、暖设施,做好检修纪录,做到规范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水、电、暖连续供应。计划内的停水、停电、停暖应提前通知用户;遇到抢修、安装设备或改变运行方式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应时,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用户。

第十二条 在保障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控、节约供给,避免“跑、冒、滴、漏”和“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水、电、暖接出校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审批。批准后须安装计量器具并缴纳有关费用,服从学校管理。严禁用户向他方转供水、电、暖。

第十四条 用户如新装或改装水、电、暖管线及设施,或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暖时,必须提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安装水、电表后方可使用,短时用户可协议交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安装空调、教学设备等大功率电器(1500w以上),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察,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十七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制度,经常自查和维修属用户负责的水、电、暖管线和设施(进户阀门及阀门以后的水、暖设施;电表及电表以后的电器开关和线路灯具),保证正常使用。

四、计量与收费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单独核算,有偿使用。暖气用户按采暖面积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校区内的水、电表每月抄表一次,按季度结算。

第二十条 商业用房转让时,应及时到后勤管理处结清水、电、暖费用,未结算的用户,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济南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水、电、暖收费价格制订收费标准。

五、保护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电、暖设施及运行的行为:

(一)扰乱电力中心、换热站等重要场所的工作秩序;

(二)盗窃、破坏或移动、损害水、电、暖设施及标志;

(三)窃水、窃电或从暖气管线中放水(或窃暖);

(四)向水、电、暖管线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暖管道井盖。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要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对水、电、暖设施设备进行大修、中修、小修和经常性保养,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重要设施要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检查和整修,保证水、电、暖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严禁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校水、电、暖的单位和个人,水、电总表的安装及维护由学校负责,用户内部水、电表的安装和维护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水、电、暖管线附近进行作业时,如对水、电、暖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

六、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学校水、电、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

(三)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四)水、电、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水、窃电、窃暖、私自更换计量仪表的,按抄表期平均用量的2倍计量收费,并予以处罚;

(二)公共用户不及时关闭水、电设施(包括开着门窗使用空调或人走未关闭空调及照明设施)造成浪费的;

(三)违反第三部分第6条、第7条之规定的;

(四)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危害学校水、电、暖设施安全的;

(五)擅自启闭水、电、暖控制开关或阀门的。

第二十八条 水、电表损坏不及时更换或维修者,按抄表期平均用量的2倍计量收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承担赔偿责任;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停水、停电、停暖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