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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单位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作者:赵华       编辑:赵华       复审:赵华       终审:      来源:后勤管理处     时间:2025年05月16日 15:34

第二章 外来单位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院教学和师生的正常生活,合理调配和使用水电资源,以倡导节约、防止浪费为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水电管理机构

1.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是学校水电的管理部门,负责水电范围的管理、收费价格和水电费催缴工作等。

2.财务处是学校水电费的结算部门,负责按后勤管理处核定的水电费回收对象、用量、价格、金额等收取水电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使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外来单位或个人(餐厅、超市、直饮机、洗浴、通信公司、校企合作、校办企业、基建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管理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含临时用水用电)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均须向后勤处能源管理科提交申请表(见附件),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由能源管理科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收费(费用由外来单位或个人承担,表具价格应明码标价)。

第四条 计量表管理

1.所有使用学校水电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均须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原则选用远程预付费水电表。

2.临时用水用电,原则上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如特殊原因未安装计量表的,则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用水用电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基建等工程类项目由审计部门按比例直接扣除水电费。

3.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能源管理科负责;

4.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用户保管,如因用户责任造成水电表损坏或遗失,由用户支付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移动表位的,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

5.如水电表损坏造成无法计量,按前三个月平均用量追缴用户水电费,追缴时间从损坏之日起计算;如水电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按测定后的误差值追缴或退补用户水电费,追缴或退补时间从上次校检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

6.如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的差额追缴或退补电费,时间从上次校检或换装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7.能源管理科对未安装远传预付费水电表的用户实行是每月抄表一次,并做好详细记录以及电子档案。

第五条 水电费收缴

1.依据“谁使用,谁付费,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所有使用学校水电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水电费;

2.除能源管理科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水电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

3.未安装预付费电表的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每天按其欠费额的2‰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供电。

第六条 监督办法

1.能源管理科不定期到各个用电单位抽查水电表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偷用、漏用水电、私自改变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计量装置封印,损坏计量装置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

2.未办理借电手续不得私自用电、用水,如若发现将进行停电、停水处理,电费、水费按照年度月最高用量510倍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动、更换电表、水表,若发现故障须及时报后勤管理处予以排除和维修;人为损坏、私自拆动电表、水表,如经发现,除一次性罚款1000元外,电费按年度月最高用电、用水量5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置。


4.对于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交纳补交水电费2倍的罚金;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承担水电设施的维修费用;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

6.水电表的抄表需要至少两名以上水工和电工,原则上要求使用方在场,使用方确实不能到现场的,事后补签确认,抄表记录由两名水工或电工签字,最后由能源管理科主任核实确认签字,再上报财务处。

第七条 水电费价格

水电费价格由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根据省、市水电价格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如遇供电供水部门调整水电价格,学校按标准及时调整。